湘交院教〔2021〕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当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完成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有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考试作弊等纪律处分,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
3.经查实毕业设计(论文)为剽窃他人成果者;
4.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不及格者;
5.作结业处理者;
6.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应届毕业生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结业后一年内补修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2.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及格但答辩成绩不合格,跟随下一届重新答辩且答辩成绩合格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1.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2.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因违反校纪,行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历年的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和各种实践环节)和品行鉴定,逐人进行检查登记和统计,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送校学位办复核。校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学位评定出现争议时,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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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