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食品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餐饮食品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调离原岗位。患者及时调离率为100%。
(5)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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