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18〕190号
为确保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二条 化学危险品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采购证,由教务处到指定经营化学危险品商店采购。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同意,不得自行采购。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提运时,必须特别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四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第五条 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六条 严禁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器材。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内,严禁烟火。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性能的人担任保管员。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库存化学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无标签的化学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放。
第十一条 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瓶不得串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装。
第十二条 剧毒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用手续。实行专库专柜存放,使用双保险锁两套,一套由保管员保管,另一套由领导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领取最低需用数量。各系、室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师生员工,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十四条 领取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在领用单上详细写明用途,经系、部主管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并须派两人同去领用,否则,仓库保管员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领用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使用后如有剩余,凡整瓶未开封的,应及时退回仓库;已经动用而使用单位无存放条件的,应准确计量,自行加封,及时派两人退回仓库保管。
第十六条 凡混有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渣、废液、空瓶等,不准随意排放和随意抛掷。处理时,必须报校保卫处、教务处共同研究处理方案,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品一般不向外单位转让。特殊情况需少量转让时,须持正式单位介绍信,经处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方能办理。对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还须凭单位保卫部门的准购介绍信派两人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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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