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督〔2018〕18号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落实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听课工作,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引导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在全院形成重视教学教研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人员的听课目的
第一条听课目的
1.学校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为师生排忧解难,为完善教学工作制度积累第一手资料。
2.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把握教书育人的方向,帮助师生树立严谨的教风和优良的学风,研究教学改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教学院(部)党政领导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监督教师按教学进度教学,总结教学经验,推广先进方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教研室主任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本教研室教师的课堂教学动态和教研方向,总结推广教师先进的教学经验,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开展教学研究掌握第一手信息。
5.其他教学行政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一是了解课堂教学动态和倾向以及师生对教学的反映,检查教师执行教学计划情况,调查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教学管理方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二是了解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学风和思想状况,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6.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参与教学决策、咨询、评估等工作。
7.专职教学督导人员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督导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
8.教师听课的主要目的是相互学习,交流教学经验和心得,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二、听课安排与时间要求
第二条听课安排与时间要求
1.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教学副校长不少于8学时,分管党务、人事、学生、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不少于4学时;
2.教务处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副处长不少于8学时;党务、人事、学生、科研工作的处长、副处长不少于4学时。
3.二级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学副院长、教学干事不少于8学时,书记、学管干事不少于4学时。
3.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师互听不少于4学时;
4.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8学时。
5.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0学时。
三、听课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听课范围为理论课和实践课,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听课应尽量考虑到教师的老、中、青各个层次。
第四条听课方式: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时间,或参加由各二级学院(部)、各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活动。
四、听课管理
第五条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评课记录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六条教评中心负责统一发放与汇总《领导干部听评课记录本》与《教师听评课记录本》;监督和管理全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校级领导干部、处长、副处长及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于每学期第18周周五前将听评课记录本交至教评中心。二级学院领导、干事、教研室主任、教师的听课记录本交到二级学院教学办存档。
第八条教评中心负责听评课记录本的汇总与存档,向相关二级学院(部)或教师反馈意见,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教评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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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