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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湘交院学〔2019〕174号)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日期:2019-09-11 人气:7176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高校学生资助中央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6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资金(市县)的通知》(湘财预〔2019〕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为目的。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一等助学金每年资助44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每年资助3300元;国家三等助学金每年资助2200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院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进行具体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学校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

2.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和评选工作。

3.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5.各系部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研究、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审核。

6.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对各系部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建档立卡并上报审批。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向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评审名单及有 关推荐材料之前,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他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行为者。

2.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5.其他应当取消受资助资格的情形。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规定,各高校要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高校要在国家助学金总资助名额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国家助学金各等次的名额,确保建档立卡等七类学生都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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