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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湘交院学〔2021〕46号)

作者:学生工作处 日期:2022-09-14 人气:857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精准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现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院学工办老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同时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八条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类,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或本人长期患重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凭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7.原本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当学年度又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8.城镇零就业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

9.单亲家庭,父母其中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能支付在校期间生活基本费用,但支付个人学习费用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人口多,收入少,家中有两个及其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2.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中上学人口多,赡养老人、教育支出负担重;

3.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或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和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

4.来自城镇父母双方失业或其中一方失业,家庭经济来源单一,或父母因年迈或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费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生本人提交材料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院评审、学校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度公布的新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完整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需申请认定为高一级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应重新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应佐证材料。

(二)每学年九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各班级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应佐证材料。各院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已经认定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有效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水平,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认定、不困难却认定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进一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性。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三)对申请认定的学生,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讨论并初步认定,必要时可采取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类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队、核实和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QQ留言、电子信箱、微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在个人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院、各辅导员要建立本院、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类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学生辅导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班级辅导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学校视具体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纳入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对他们的心理状况、学习情况、情感波动、家庭变故、人际交往、创新创业、就业指导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了解,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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