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设立奖励资金账户,按评审结果从该账户向获奖集体(个人)发放奖金。
第三条 奖励原则:奖优秀、奖创新、奖成果、奖效益;奖励范围:全校教学、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的先进集体(项目)和先进个人奖励;奖励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
第四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有关奖项。
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学校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校师生员工。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校配套的奖励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二级学院、部、处、室等)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为:项目组90%,相关管理人员10%。
第七条 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动丧失当年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奖励的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
第八条 教学奖励种类:教学成果类、教师荣誉类、教学业绩突出类、教学建设与研究类、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教学管理类、教研教改论文类。
(一)教学成果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二)教师荣誉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各类教学名师、教学团队、优秀创新创业指导老师等进行的奖励。
(三)教学业绩突出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各级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含信息化教学竞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四)教学建设与研究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的“双一流项目”(含专业建设、专业平台类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等立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五)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参加并获得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等赛事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六)教学管理类奖励是对由学校推荐申报并获得的教学管理获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奖励。
(七)教研教改论文类奖励是对在各级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高层次的教研教改论文的学校教职工个人进行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项目及其标准
第一款 教学成果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300 |
一等奖 | 100 | |
二等奖 | 20 |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3 |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0.8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注:本表格中奖励金额指国家级、省级政府类奖励和校级奖励金额,下同。
第二款 教师荣誉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
校级 | 2 | |
优秀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5 |
省级 | 5 | |
校级 | 3 | |
优秀创新创业指导 教师 | 国家级 | 1 |
省级 | 0.3 | |
校级 | 0.1 | |
青年教学能手 | 省级 | 0.3 |
校级 | 0.1 | |
优秀辅导员 | 省级 | 0.3 |
校级 | 0.1 | |
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 | 省级 | 0.3 |
校级 | 0.1 |
第三款 教学业绩突出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
教师课堂教学竞赛 (含信息化教学)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省 级 | 一等奖 | 0.3 | |
二等奖 | 0.2 | ||
三等奖 | 0.1 | ||
校 级 | 一等奖 | 0.1 | |
二等奖 | 0.05 | ||
三等奖 | 0.03 |
第四款 教学建设与研究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
专业建设 (一流专业、认证通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 | 国家级 | 50 | |
省级 | 20 | ||
校级 | 3 | ||
平台类建设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开放性实训基地、优秀教学实习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中心和基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创新创业示范高校、虚拟仿真实验中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建设、“三全育人”试点单位等) | 国家级 | 10 | |
省级 | 3 | ||
课程建设 | 国家级 | 5 | |
省级 | 1 | ||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注:1.项目指教研教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精品项目、研究项目、队伍建设项目等);2.教育部高教司立项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照省级其他项目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重点 | 2 |
其他 | 1 | ||
省 级 | 重点 | 0.1 | |
其他 | 0.05 | ||
规划(优秀)教材 注:1.规划(优秀)教材指百佳出版社、985 或 211 大学出版社和行业内最高级别出版社正式出版,并作为国家“十四五”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2.教材主编按相应奖励等级金额*1/N进行奖励;副主编按相应奖励等级金额*0.5/N进行奖励。(N代表同层次人数;单本教材奖励额度不超过奖励额度上限。) |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 | 重点 | 3万元/门 |
其他 | 1万元/门 |
第五款 指导教师业绩突出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 (万元) | |
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 ( 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金奖 | 8 |
一等奖/银奖 | 5 | ||
二等奖/铜奖 | 3 | ||
三等奖 | 2 | ||
省级 | 特等奖/金奖 | 3 | |
一等奖/银奖 | 2 | ||
二等奖/铜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学科竞赛 注:1.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办或组织的竞赛活动项目;2.教指委组织的竞赛按同级别政府类奖励金额*0.5系数进行奖励。3.非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组织的以企业冠名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按同级别政府类奖励金额*0.3系数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1.5 | ||
省级 | 特等奖 | 1.5 | |
一等奖 | 1.2 | ||
二等奖 | 0.6 | ||
三等奖 | 0.2 | ||
三大球类竞赛 注:1.三大球指篮球、足球和排球;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按相应政府类奖励金额*0.5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第一名/金奖 | 2 |
第二名/银奖 | 1 | ||
第三名/铜奖 | 0.5 | ||
省级 | 第一名/金奖 | 1 | |
第二名/银奖 | 0.4 | ||
第三名/铜奖 | 0.2 | ||
文艺与其他体育类竞赛 注:1.大运会、代表学校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文艺体育类竞赛活动(认定标准:证书或获奖通知上加盖政府部门公章);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金额*0.5进行奖励。 | 国家级 | 第一名/金奖 | 0.5 |
第二名/银奖 | 0.2 | ||
第三名/铜奖 | 0.1 | ||
省级 | 第一名/金奖 | 0.2 | |
第二名/银奖 | 0.08 | ||
第三名/铜奖 | 0.05 |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 省级 | 0.1 | |
校级 | 0.05 |
注:1.学科竞赛和文艺体育类竞赛以教务处当年度公布的赛事项目为准;
2.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活动、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类竞赛等奖励按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款 教学管理类
名 称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优秀教研室、优秀实验室 | 国家级 | 2 |
省 级 | 1 | |
校 级 | 0.2 |
第七款 教研教改论文类
由科技处认定,并核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教学奖励时间以项目获批、项目获奖、项目完成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项目必须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教材除外),获奖人为学校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奖励申报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的申请人不予奖励。
(一)教研教改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核准原件和提交封面、封底、目录等材料复印件。
(二)教学成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应提交学校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各类教学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双一流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要提供相应的立项与结项文件。
第十三条 集体类奖励为团队成员共有的,项目负责人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总奖励性绩效的50%,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对成果业绩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所在单位(学院)批准并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再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审议通过后发放,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奖项,按最高一级奖励;对同一奖项,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奖励高于学校奖励的差额部分。
第十五条 对于有建设年限的“双一流项目”(如专业建设类、平台类、课程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奖励金额立项后发放50%,结题或验收后发放50%。
第十六条 教学奖励受理项目必须是由政府组织的项目、学校当年度认可公布的教指委(含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项目或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文件中未涉及的新增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如确有必要由教务处提出奖励类别、级别和金额,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教学类奖励,学校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性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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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