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院教〔2022〕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调整、改造及重点建设等。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三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战略需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针对湖南优势产业链群、战略性新兴产业、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需求,以及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新兴需求,设置符合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的专业,打造优势特色专业集群。
第四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突出我校工、经、管、医、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优势,在能凸显我校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设置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专业和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专业,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实现学校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等文件的通知》,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亦可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原则上学校每年增设专业数不超过4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二级学院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50人(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外);
(二)应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培养方案所需要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三)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先进的配套教材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一)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统一归口教务处,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二)教务处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新专业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各二级学院依据通知要求递交专业申请材料;
(三)教务处依据递交上来的材料组织召开人才需求和专业办学基本条件论证会,形成初审意见提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召开教学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讨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并最终确定当年度可申报的新专业;
(五)各拟申报新专业的二级学院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专业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上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设置新专业的材料
(一)拟增设专业意向申请报告。简要说明拟增设专业的申请理由、主要专业教师、撰写申请材料成员及参与人等情况;
(二)填写拟增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学校统一提供的模板据实填写,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主要带头人情况、教师基本情况表、主要开设课程情况一览表、办学条件情况表等。
(三)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论证按教育部要求的程序进行。二级学院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国控专业,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审核,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二级学院需调整专业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调整为《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高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二)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按教育部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学院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三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应符合学校实际,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专业和一流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力度。学校对每个新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以二级学院为基础,设立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各专业进行4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最后撤销。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专业建设资助经费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立项时划拨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30%,剩余部分20%作为通过最终检查后的奖励;
(二)专业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湖南交通工程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新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和特色专业及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二级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方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
(四)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
(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
(七)经费投入及使用;
(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
(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排名前2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软硬件建设上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在专业检查与评估中未达标的专业,必须及时进行整顿、改进,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达标者,撤消该专业设置。
第二十条 新专业申报成功后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将自动撤消。并停止资助经费的使用,所在二级学院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专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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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8日